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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3-24 16:43:00

兹通告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银行」)谨订於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11时,假座香港德辅道中24号创兴银行中心27楼举行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2) 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宣派末期现金股息每股港币0.39元。

(3) 重选董事。

(4) 厘定董事袍金。

(5)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之核数师,并授权本银行董事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b)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银行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在符合一切适用法例之情况下,行使本银行所有权力以回购股份(定义见下文);

(b) 依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可在《股份回购守则》的规限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股份回购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银行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而上述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法例规定,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银行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更改时。

「股份」指本银行股本中之股份。

(7)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银行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银行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银行的额外股份(定义见下文),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可授权本银行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银行董事依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其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按照本银行组织章程细则作出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及发行本银行股份,藉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iii)根据当其时获本银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的购股权获行使或按类似的安排而予以发行的股份;或(iv)根据由本银行发行的任何现有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类似权利或任何可转换为本银行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而行使任何认购权或换股权,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之总额:

(aa)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银行股本内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二十;及

(bb) 倘若第6项决议案获得通过,董事依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行使本银行权力回购本银行股份之总数,

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法例规定,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银行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更改时。

「供股」指本银行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银行股东名册上的本银行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出股份要约、或发行购股权、权证或有权可认购本银行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银行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就香港以外地区之法律所订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份」指本银行股本中之股份。

(8) 动议倘若第6及第7项决议案获得通过,授权本银行董事就第7项决议案(c)段(bb)分段内所述之本银行股份总数,行使第7项决议案(a)段所述之本银行权力。

附注:

(i) 有权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代表出席及投票,代表人不须为本银行之股东。代表委任书须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银行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ii) 为确定有权出席及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股东,本银行由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至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务须不迟於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向本银行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递交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之股票,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iii) 为确定合资格获派末期现金股息之股东,本银行由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至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获派2016年末期现金股息,务须不迟於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向本银行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递交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之股票,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iv) 根据本银行组织章程细则第89条,董事有权就其服务收取由本银行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而不时厘定之酬金。第4项决议案建议厘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年度主席(彼为非执行董事)之袍金为港币450,000元、其他非执行董事之袍金为每位港币400,000元、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袍金为每位港币400,000元。每位执行董事之袍金维持不变,即每年港币180,000元。

(v) 将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及载有关於更新一般性授权以回购本银行股份的资料之说明函件已载於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致股东之通函内。

(vi) 若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8时或之後任何时间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又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会议将延期举行或休会後另再举行续会。本银行将於本银行网站(www.chbank.com)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上载公告,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会议将会如期举行。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