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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持续关连交易 - 外汇及金融市场交易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

2016-07-13 20:42:00

谨此提述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银行」)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有关规管若干该等交易的框架协议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公吿所界定的词汇及词语与本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等交易的年度上限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鉴於近期市场变动,本银行拟修订该等交易的年度上限至下列金额,乃按记录为资产/负债的该等交易公平值绝对总额计算(「年度上限」):

截至下列日期止财政年度 记录为资产/负债的该等交易

公平值绝对总额

(千港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5,000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0,000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0,000

上述年度上限将取代於该公告披露的年度上限。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亦符合本银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年度上限不会改变或修订框架协议的任何条款及规定,而框架协议的一切条款及规定维持不变且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由於框架协议下该等交易的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的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於

5%,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该等交易仍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阅及披露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