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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2016-07-05 18:30:00

引言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银行」)引用上市规则第2.07A条及2.07B条,安排为其股东提供选择权,股东可选择透过本银行网站www.chbank.com以电子形式收取其公司通讯 (定义见下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仅收取英文本或仅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英文及中文本)。为支持环保及节省成本,本银行建议其股东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网上版本(定义见下文)。

建议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第2.07A条及2.07B条,本银行已作出下列安排:

1. 本银行已向其股东寄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之英文本及中文本的函件(「函件一」)连同已预付邮费的回条(「回条」),提供下述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供其股东任选其一︰

(1) 浏览登载於本银行网站www.chbank.com的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并收取本银行就其於网站登载公司通讯而发出的通知的印刷本;或

(2) 仅收取所有公司通讯的英文印刷本;或

(3) 仅收取所有公司通讯的中文印刷本;或

(4) 同时收取所有公司通讯的英文及中文印刷本。

回条应填妥、签署及使用回条下方的邮寄标签(如在香港投寄则毋须贴上邮票)寄回或亲自交回本银行,由本银行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转交。

2. 函件一说明,倘若本银行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尚未收到其股东填妥的回条或任何表示反对的回覆,该等股东将被视为已同意仅以网上版本方式收取公司通讯,而本银行将在公司通讯登载在本银行网站後向该等股东以邮递方式发送该公司通讯的刊发通知。

3. 股东如欲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可选择仅收取英文本、仅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英文本及中文本。股东有权随时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通过本银行股份登记处或通过发送电邮至 chbank.ecom@computershare.com.hk 通知本银行,注明其姓名、地址及要求,以更改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或收取方式的选择。即使股东已选择以电子形式收取所有公司通讯(或已被视为已同意以网上版本方式收取) ,如因任何原因以致收取或查阅公司通讯出现困难,只要提出要求,本银行均会立即向该名股东免费寄发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4. 当按照上文第3段所述安排寄发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仅英文本或中文本)时,所寄发的公司通讯将附载英文本及中文本的通知函件(「函件二」)以及已预付邮费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说明按要求可提供另一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

5. 就已选择以电子形式收取所有公司通讯(或已被视为已同意以网上版本方式收取)的股东而言,本银行将於任何公司通讯在本银行网站及联交所网站登载後,向该等股东邮寄函件二及申请表格。

6.各公司通讯的英文本及中文本将以可供阅览的格式登载於本银行网站www.chbank.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

7. 股东如对本银行的建议安排有任何疑问,可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正至下午6时正的办公时间内,致电本银行热线电话(852) 2862 8688查询。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文所载的涵义:

「公司通讯」指根据上市规则第1.01条所界定,本银行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参阅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a)董事会报告、其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其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其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派书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指本银行的普通股股份的持有人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