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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执行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2015-12-01 16:43:00

1. 组成

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根据本银行《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成立,负责本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本银行集团」)的整体管理,包括日常运作及行政,以符合本银行集团之政策、其职权范围及《董事会》不时作出之其他指示。

2. 成员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不时委任。委员会成员须由以下人士组成: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主席)

副董事总经理

行政总裁

副行政总裁

财务总监

风险管理总监

营运总监

个人银行主管

金融市场主管

3. 秘书

本银行之公司秘书或其副手为委员会秘书。

4. 出席会议

委员会可在委员会成员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不时邀请其他人士(包括高级管理层及外聘顾问)出席全部或部分委员会会议。以下人士(如获委任而非委员会成员)一般会获邀出席会议:

企业及机构主管

企业银行主管

改革办公室项目主管

仅委员会成员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

5. 会议次数及法定人数

5.1 委员会须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於委员会主席决定或委员会任何成员要求之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5.2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四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委员会主席,如其未能出席,则须为副董事总经理或行政总裁。

6. 会议程序

6.1 委员会之会议及程序,在适用而并无被《董事会》实施任何其他规例取代之情况下,须遵循本银行当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内有关《董事会》会议及程序之规定。

6.2 委员会会议上提呈之任何问题,均以大多数票决议,如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则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6.3 由大多数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效力等同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7. 授权

7.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代其执行本银行集团之日常管理,包括在其认为适当之时间及条款下向任何专责委员会或个人分授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之权力。

7.2 列明各专责委员会之职能及职责之职权范围书须由委员会批核。各有关专责委员会须定期向委员会作出报告,其报告形式、时限及质素须能让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8. 职责及责任

委员会之职责、权力及职能如下:

8.1 根据本银行集团不时采纳之政策及程序管理本银行集团之日常运作及管控其业务;

8.2 制订本银行集团之年度业务及资金计划、预算案及其他策略措施建议,以提呈《董事会》考虑,并於《董事会》批核後监察及执行有关计划、预算案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