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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书

2015-12-01 16:41:00

1. 组成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根据本银行《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成立,就《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和组成作出检讨及向《董事会》提出改善建议,并在适当情况下,负责为本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本银行集团」)物色及甄选董事候选人。

2. 成员

2.1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须由《董事会》不时委任,成员人数须不少於三名,其中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2 委员会主席应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3. 秘书

本银行之公司秘书或其副手应为委员会秘书。

4. 出席会议

委员会可在委员会成员认为有需要之情况下,不时邀请其他人士(包括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外聘顾问)出席全部或部分委员会会议。然而,仅委员会成员有权於委员会会议上投票。

5. 会议次数及法定人数

5.1 委员会每年应召开最少一次会议,及於委员会主席决定之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5.2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三名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惟其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席则除外,且大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会议程序

6.1 委员会之会议及程序,在适用而并无被《董事会》实施任何其他规例取代之情况下,须遵循本银行当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董事会》会议及程序之规定。

6.2 於任何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之问题须由大多数票决定,若票数均等,大会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6.3 由大多数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效力等同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7. 周年大会

委员会主席应出席本银行之周年大会 (如无法出席则由委员会另一成员或其正式委任代表出席),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决策或建议之任何问题。

8. 授权

8.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其职权范围所涵盖之任何活动。委员会有权向本银行集团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均须就委员会所提出之任何合理要求与其合作。

8.2 委员会须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亦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适当之情况下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便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银行支付,并须负责物色及委任顾问向其提供有关提名事宜之意见。

9. 职责及责任

委员会有以下职责、责任及酌情权:

9.1 每年检讨《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之架构、规模、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和多元性,并向《董事会》提出改善建议,以配合及促进本银行业务策略;

9.2 每年检讨《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之运作效率及成效;

9.3 物色具有适当资格可担任董事之人选,并甄选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甄选提名担任董事之人士;

9.4 就董事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特别是主席及行政总裁)和指定高级管理层之接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9.5 评估本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及

9.6 定期检讨并在委员会认为适当之情况下更新本职权范围书,并将有关更新提交《董事会》审批。

10. 汇报程序

10.1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及

10.2 委员会会议记录须於《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传阅。委员会之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公司秘书保管。委员会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终稿分别须在会议後的合理时间内发送予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便审批及作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