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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2015-12-01 16:38:00

1. 组成

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根据本银行《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成立,以督导本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本银行集团」)之财务报告系统及内部监控程序。

2. 成员

2.1 委员会之主席及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均由《董事会》不时委任及须包括至少三名成员,其中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适当之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2.2 任何本银行现任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a)他/她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之日;或(b)他/她不再享有该公司任何财务利益之日(以较後者为准)起计一年内均不得获委任为委员会成员。

3. 秘书

本银行《稽核处》主管为委员会秘书。公司秘书或其副手为委员会副秘书。

4. 出席会议

4.1 委员会可在委员会成员认为有需要之情况下,不时邀请其他人士(包括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外聘顾问)出席全部或部分委员会会议。然而,仅委员会成员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

4.2 委员会每年须最少一次在本银行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避席之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举行会议。

5. 会议次数及法定人数

5.1 委员会每年须召开最少三次会议,及於委员会主席决定之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5.2 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成员(或应其要求)召开。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必要,亦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5.3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三名成员,其中大部分成员(包括主席)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会议程序

6.1 委员会之会议及程序,在适用而并无被《董事会》实施任何其他规例取代之情况下,须遵循本银行当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董事会》会议及程序之规定。

6.2 於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之任何问题,须以大多数票决议,如票数相等,则会议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6.3 由大多数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效力等同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7. 周年大会

委员会主席须出席本银行之周年大会(如其不能出席则由委员会另一名成员或其正式委任之代表出席),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决策或建议之任何问题。

8. 授权

8.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独立检讨及监督本银行集团之财务报告系统及内部监控程序,以及调查其职权范围所涵盖之任何活动。

8.2 委员会应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亦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适当之情况下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银行支付,并须负责物色及委任顾问向其提供有关委员会处理事宜之意见。

9. 职责及责任

委员会有以下职责、责任及酌情权:

9.1 就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外聘核数师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批核外聘核数师之审计费用、聘任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辞退该核数师之问题;

9.2 於审计工作展开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审计工作性质、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及审阅任何应外聘核数师要求之陈述书;

9.3 根据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之独立客观性及审计程序之成效,以及审核外聘核数师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之聘任,当中考虑外聘核数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之有关操守指引;

9.4 审阅将提交《董事会》之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账目,主要集中於下列各项:

a. 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之地方及因审计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c. 有关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及

d.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报告之监控法规要求。

9.5 就上文第 9.4 项,委员会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持联系,并须每年最少两次与外聘核数师举行会议,考虑本银行半年度或年度报告及账目所反映或应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审慎考虑《董事会》、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内部或外聘核数师所提出之任何事宜;

9.6 听取审计报告、审阅外聘核数师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及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疑问,以及管理层之回应,确保管理层对有关事项适时作出回应,并监督有关建议之执行进度及必要之行动;

9.7 评估及考虑本银行之内部监控、财务控制、风险管理及监控法规系统是否足够及有效;确保具备有效之内部监控系统,包括本银行集团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的资源、员工资历、经验、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之充足性;

9.8 委任一位有合适资格的《稽核处》主管;检讨及监察本银行集团之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性, 并确保《稽核处》有足够资源及在本银行集团有适当定位;

9.9 审阅《稽核处》主管呈交之审计及/或调查报告,并考虑其中任何重大发现及管理层之回应,以及监督建议之实施进度;

9.10 审阅金管局之现场审查报告及向《董事会》汇报所发现之重大事宜;

9.11 检讨本银行雇员在保密情况下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及

9.12 每年检讨及更新委员会本身之工作成效及职权范围,并就任何必要之变动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10. 汇报程序

10.1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及

10.2 委员会会议记录须於《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传阅;委员会之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公司秘书保管。委员会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终稿分别须在会议後的合理时间内发送予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便审批及作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