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内幕消息 - 关于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2021-09-23 00:00:00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载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与台湾玻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台玻中控」)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根据合作意向协议,台玻中控同意向本公司转让其全资附属公司台玻福建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台玻福建」)的股权(「股权转让」),本公司及台玻中控有意就股权转让事宜展开合作。

合作意向协议

合作意向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2021年9月23日

订约方:(1)本公司(作为有意受让方);及

(2)台玻中控(作为有意转让方)

(合称,「协议双方」)

主要合作内容

(1)本公司有意受让台玻福建的股权,协议双方有意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展开合作。

(2)台玻中控应促使台玻福建的资产负债情况满足本公司的要求。

(3)本公司将择机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台玻福建进行审计、评估及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另行确定。台玻中控应督促台玻福建对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给予最大限度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一切真实、完整及准确的资料和文件,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以便顺利完成审计、评估、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等工作。(4)台玻福建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相关方届时将另行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生效条件

合作意向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合作意向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合作意向协议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

合作意向协议仅是协议双方合作的意向,协议双方履行合作意向协议的义务将基于相关方签署的正式交易协议产生。

本公司、台玻中控及台玻福建的资料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信息显示玻璃及新能源玻璃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类光电材料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台玻中控为台湾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经第三地转投资大陆之控股公司。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台玻中控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台玻福建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为生产优质光伏玻璃及自产产品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系统的组装与电池的批发。(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台玻福建2020年度审计报告,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73,993,952.69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84,470,719.15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3,655,341.69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3,845,961.07元。

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意向协议的签署是本公司与台玻中控共同启动台玻福建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意向性文件,本公司将以此为基础,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完善光伏玻璃业务板块的整体佈局,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能力。

一般资料及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意向协议为协议双方就股权转让事项前期洽谈初步达成的共识,是协议双方共同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的合作意向性文件。正式股权交易的达成需协议双方各自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权转让协议方可有效。最终能否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所达成的有约束力的协议是否与合作意向协议内容一致、具体的实施效果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倘若合作意向协议项下交易一经落实,预期会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须予公佈的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合作意向协议的签订可能导致亦可能不会导致订立正式协议,而当中拟进行的交易的具体事项尚待进一步商议及签订正式协议。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