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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及发行代价股份及发行承兑票据之建议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3-24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卖方、目标公司、香港公司、订约方A、订约方B及项目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37,0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透过(i)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0125港元向卖方配发及发行2,400,000,000股股份及(ii)本公司向卖方发行承兑票据结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建议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建议收购事项完成须待买卖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获落实后,方可作实,且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