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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就第13.24条之决定之进一步最新情况

2021-01-07 00:00:00

本公佈乃由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有关联交所上市科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决定之公佈,其决定本公司未能按上市规则第13.24条之要求开展具有足够经营水平的业务,以保证其股份继续上市,而在本公司享有覆核权之前提下,本公司股份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买卖(「该决定」)。

要求及取得该决定的书面理由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已要求上市科提供该决定的书面理由(「书面理由」)。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本公司收到来自上市科的函件(「该函件」),其中载列书面理由。根据书面理由,上市科认为(其中包括),考虑到本公司的贸易业务为不可持续,且其他业务的经营规模细小,本公司的业务为不可行及不可持续。本公司不同意上市科的上述观点。

审阅该决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本公司有权将该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定义见上市规则)进行覆核。经审阅该函件中提供的书面理由后,并根据进一步法律意见,本公司董事会已决定要求将该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进行覆核,并正拟备该要求函件。鉴于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项下之权利申请覆核该决定,在上市委员会进行覆核后并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作出最终停牌决定前,本公司股份不会暂停买卖。

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已决定要求覆核该决定,惟上市委员会之覆核结果尚未确定。

倘上市委员会于覆核后维持该决定,则根据该决定,本公司必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履行联交所可能制订之任何复牌指引及全面遵守上市规则,并使联交所信纳后,本公司股份方可获准复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倘本公司股份连续18个月暂停买卖,联交所可取消其上市资格。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佈。股东如对该决定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寻求适当专业意见。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