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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就第13.24条之决定

2020-12-20 00:00:00

本公佈乃由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公司收悉联交所函件告知本公司,其决定本公司未能按上市规则第13.24条之要求开展具有足够经营水平的业务,以保证其股份继续上市,而在本公司享有覆核权之前提下,本公司股份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交易(「该决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本公司有权将该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定义见上市规则)进行覆核。经审阅联交所就该决定发出之函件后,并根据进一步法律意见,本公司董事会已决定要求将该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进行覆核,并正拟备该要求函件。鉴于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项下之权利申请覆核该决定,在上市委员会进行覆核后并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作出最终停牌决定前,本公司股份不会暂停交易。

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已决定要求覆核该决定,惟上市委员会之覆核结果尚未确定。

倘上市委员会于覆核后维持该决定,则根据该决定,本公司必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履行联交所可能制订之任何复牌指引及完全遵守上市规则,并使联交所信纳后,本公司股份方可获准复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倘本公司股份连续18个月暂停交易,联交所可取消其上市资格。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佈。股东如对该决定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寻求适当专业意见。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