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金钟会议中心举行股东特
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本公司(作为卖方)与东唯有限公司(作为买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九
日之买卖协议(「该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
别)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内容有关以现金代价1.00港元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不包括出售集团)买卖Able Diligent Limited(「目标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英属
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不附任何产权负
担连同所有应计权利及随附权益,另加目标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出售集团」)所拥有的
全部债务;及授权本公司董事於彼等认为必要、合宜或适当之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及签
立所有文件,以执行该协议或使之生效以及履行与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有关之其他事
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修订、补充、交付、豁免、提交及执行任何进一步文件或协议
及╱或豁免任何条款」
承董事会命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陈强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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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随附大会所用代表委任表格。
2.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
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或公司
股东之受委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股东行使其或彼等所代表本公司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3. 委任代表文据须经委任人或其书面正式授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有关文据须
盖上公司印监,或由高级职员、授权人或经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倘委任代表文据
拟由一间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该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高级职员已
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该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进一步证明。
4. 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 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於此情况下,委
任代表文据视作已撤销。
6.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
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期间将不
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的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本
公司之未登记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七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在会上就有关股
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仅接受排名首
位者(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之投票,恕不接受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
後乃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陈强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洪梁先生
(首席营运官)、王涛先生、朱文花女士及张明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锦连
先生、周展女士及林长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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