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一)
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皇家太平洋酒店海景翼大堂高座黄庭
厅I至III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本
公司下列决议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受限於及待第3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後,
(a) 将本公司法定股本30,000,000,000港元(分为6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50港元
的股份)重新分类及重新指定为30,000,000,000港元,包括(i)52,994,000,000股每
股票面值或面值0.50港元的普通股(「普通股」)、(ii)2,330,000,000股A类可换股
优先股、(iii)2,330,000,000股B类可换股优先股;及(iv)2,346,000,000股C类可换
股优先股以及通函所载权利、特权及限制,且本公司所有现有已发行股份将重
新分类及重新指定为普通股,其附有於紧随重新分类及重新指定本公司股本之
前股份所附带的相同权利及限制;
(b) 批准通函所载三类新可换股优先股的权利、特权及限制;
(c) 三类新可换股优先股相互享有同等地位且三类新可换股优先股各类将拥有通函
所载的权利、特权及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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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授权董事进行一切行动、事宜或事项及签署、磋商、同意、追认、批准、签
立、执行、完成或交付所有文件、契据或文据(包括於其上加盖本公司印章),
并采取其全权酌情认为为执行、促成或就本决议案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必要、
合适或合宜之所有有关措施。」
2. 「动议受限於及待第1项普通决议案及第3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後,
(a) 批准并确认三方契据、认购协议、偿还契据及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b) 向董事授出一般及特别授权以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OPASL配发、发行
及处置7,006,000,000股供认购可换股优先股(「特别授权」);
(c) 受限於及待联交所批准供认购CPS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确认因就特
别授权按一对一基准行使本公司股本中供认购可换股优先股所附的换股权而配
发及发行本公司新股(或会根据供认购可换股优先股的条款及条件进行调整),
并授权董事根据供认购可换股优先股的条款及条件配发、发行及处置供认购
CPS换股股份;
(d) 特别授权附加於及不会损害或撤销本决议案通过之前或之时不时授予董事的现
有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e) 授权董事进行一切行动、事宜或事项及签署、磋商、同意、追认、批准、签
立、执行、完成或交付所有文件、契据或文据(包括於其上加盖本公司印章),
并采取其全权酌情认为为执行、促成或就三方契据、认购协议、偿还契据、特
别授权、发行供认购CPS换股股份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必要、合适或合宜
之所有有关措施,包括同意及作出对本决议案所述任何文件、契据或文据作出
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合适或合宜之任何修改、修订、剔除、更改或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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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案
3. 「动议
(a) 受限於及待第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按通函附录所载方式修订现有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及批准及采纳根据适用法律并入所有该等修订本及所有先前修订
本的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为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取代当时现有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生效;及
(b) 授权董事进行一切行动、事宜或事项及签署、磋商、同意、追认、批准、签
立、执行、完成或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契据或文据(包括於其上加盖本公司印
章),并采取其全权酌情认为为执行、促成或就本决议案属必要、合适或合宜之
所有有关措施,包括同意及作出对本决议案所述任何文件、契据或文据作出其
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合适或合宜之任何修改、修订、剔除、更改或添加。」
承董事会命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陈强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8号
中国恒大中心
22楼2201室
附注: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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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
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该名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联
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
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
有效。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
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
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载於本通告的全部提呈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陈强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洪梁先生
(首席营运官)、王涛先生、朱文花女士及张明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锦连
先生、周展女士及林长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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