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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能源委任首席营运官

2017-11-27 21:31:00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委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洪梁先生(「洪先生」)为本公司首席营运官,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洪先生,46 岁,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洪先生於二零零六年加入本集团,并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财务及投资委员会成员。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洪先生主要负责投融资、资金及成本预算管理。洪先生於一九九四年获上海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於二零一零年八月获得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硕士学位。彼亦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完成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熔盛全球领袖课程。洪先生曾在投资银行工作,在企业融资及策略融资方面累积二十年经验。洪先生曾自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年担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门第二部副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的副总经理、自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担任联合证券股份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自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二年担任中信证券股份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自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四年担任上海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及自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五年担任上海大盛资产公司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於本公告日期,洪先生於可认购 3,675,000 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0.16%)的购股权持有个人权益。洪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年期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计三年。洪先生之年度薪酬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乃由本公司经参考彼之经验、资历、在本公司之职务与责任以及市场基准而厘定。彼亦有权获得实物利益、退休金计划供款、酌情花红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洪先生被委任为本公司首席营运官後,其服务合约条款及薪酬组合维持不变。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1) 洪先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V部之定义并无持有本公司任何之证券权益;(2) 洪先生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担任任何职位;(3) 洪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出任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其证券在其他任何香港及海外证券市场上市)之董事职务;(4) 洪先生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5) 洪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6) 并无任何有关洪先生的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而予以披露;及 (7) 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