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决议案已获股东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
会通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的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建议决议案(「决议案」)已获股东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监票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点票。决议案的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
赞成 反对
1.批准本公司增设及发行本金总额最多169,820,000港元於
二零一九年到期的7.0厘可换股债券(「首批可换股债券」)
及行使首批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後配发及发行新股份 809,957,633(98.778449%) 10,016,400 (1.221551%)
2.批准本公司增设及发行本金总额最多118,070,000港元於
二零一九年到期的7.0厘可换股债券(「第二批可换股债券」)
及行使第二批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後配发及发行新股份809,827,588(98.762589%)10,146,445(1.237411%)
3.批准本公司增设及发行本金总额最多102,000,000港元於
二零一九年到期的7.0厘可换股债券(「第三批可换股债券」)
及行使第三批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後配发及发行新股份809,827,588(98.762589%)10,146,445(1.237411%)
4.批准本公司增设及发行本金总额最多647,350,000港元於
二零一九年到期的7.0厘可换股债券(「第四批可换股债券」)
及行使第四批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後配发及发行新股份 809,827,388(98.762565%)10,146,645(1.237435%)
附注:决议案之全文已载列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228,591,507股。如通函中所述,宏易胜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四名认购人),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共持有88,659,794股股份并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98%,须放弃并已放弃投票赞成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因此,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东的股份总数为2,139,931,713股,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96.02%。除上述披露以外,概无股东在上市规则限制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的决议案进行投票时,并未受任何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