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大堂低座3至4号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之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批准根据及受限於各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之通函(「该通函」))的条款及条件,增设及发行可换股债券(定义见该通函);
(b) 受限於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兑换股份(定义见该通函)上市及买卖後,谨此批准於行使附於各可换股债券的兑换权时按每股本公司股份0.50港元的兑换价(根据各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可予调整)於本公司股本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董事(「董事」)谨此获授权根据各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及
(c) 倘须加盖本公司印监,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於彼╱彼等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时批准及签立一切文件、文据及协议并进行有关行动或事宜,而彼╱彼等认为该等文件、文据、协议、行动或事宜乃与发行可换股债券、发行兑换股份及各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及项下拟进行相关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所附带、附属。」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8号
中国恒大中心
22楼2201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该名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3. 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载於本通告的全部提呈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