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的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及通函所披露,本公司建议进行债务处置,以特别授权向债权人(或其指定实体)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配发股份」),以向其支付本集团结欠之相关债务合共金额最多人民币 17,108,000,000 元(相当於约 20,529,600,000 港元)。特别授权之有效期将自相关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当日起至(以较早者为准):(a)该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日期後六个月,即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届满;或(b)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撤销或修订股东特别大会上相关决议案项下之授权。
本公司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就落实债务处置的条款及条件及执行方案与债权人正进行积极磋商,(其中包括)就通函中披露的债务处置原方案架构及条款及条件可能进行调整,因此,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债务处置(包括配发股份)。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债权人(或其指定实体)并未就债务处置达成任何最终协议。特别授权届满後,或如能达致新的债务处置方案或建议,本公司将适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股东就配发股份的批准及必要授权,以加快落实债务处置。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适时(i)公布任何经调整的债务处置架构及条款及条件;(ii)向股东刊发有关债务处置包括配发股份及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通函;及(iii)於本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有关配发股份之必要授权;及(iv)就进行上述事宜谘询联交所。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债务处置包括配发股份未必一定会进行。债务处置需待(其中包括)签订最终协议(其条款尚未最终确定)後方可作实。债务处置亦受限於协议各方协定条件之达成。特别授权届满後,或如能达致新的债务处置方案或建议,债务处置亦将取决於股东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就配发股份之必要授权之批准。本公司无法保证债务处置能否落实及落实的时间以及(即使债务处置完成)将予发行股份之数目。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