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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能源关於债务处置意向书及潜在重组的进一步公告

2015-11-19 18:26:00

兹提述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的通函(「通函」)所披露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的潜在重组(「潜在重组」),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采用释义与该等公告及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之涵义。

本公司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与各金融机构在各级政府机构支持下,经过友好协商,加快落实和推进江苏熔盛重工重大资产重组及债务重整优化方案,并且该方案获有关方面充份肯定。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与逾十家主要债权机构(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各订立债务处置相关事宜之有条件意向书(「意向书」),据此,本公司与有关债权机构同意(其中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造船板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南通熔烨仓储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造船有限公司、上海熔盛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熔盛机械有限公司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机构的借款,将通过由本公司向有关债权机构或其指定关联公司发行本公司股份以抵消债务的方式清偿 (「债务处置」)。

董事会相信,债务处置将减轻本集团之债务负担及扩大本公司之股本基础,有助加快推进本公司潜在重组的谈判进度。通过减轻本集团之债务负担,本公司得以增加运用资金的灵活性,改善造船业务的经营状况,同时减少本集团的高负债对其开拓能源服务产业造成不利影响,以更好地实施产业转型战略,有序拓展本集团之能源开发业务。

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并不代表债务处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各方应有权就债务处置进行协商,而债务处置的条款以最终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为准。除与保密及管辖法律有关之若干条文外,意向书对订约方并无法律约束力,且不构成订约方订立正式协议或进行债务处置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本公司会於订立正式协议时另行刊发公告以及寻求股东批准并遵守上市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

潜在重组的磋商仍在继续进行中。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地监察潜在重组及债务处置的状况,并将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及法规要求,及时就有关事项的实质性发展进一步刊发公告。

本公司谨此强调,有关涉及潜在重组及债务处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签订正式协议方可作实,目前最终安排及条款有待订约方进一步磋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