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年度报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就有关年度报告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
购股权计划
兹提述年度报告第二十三页有关已获本公司股东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批准的购股权计划。根据购股权计划,本公司可能根据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而发行的股份数目最多为700,000,000股,相等於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股份在联交所开始交易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即年度报告之董事会报告日期),本公司可根据购股权计划(已计及其项下任何失效的购股权)行使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数目为最多95,080,000股,相等於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9,490,194,599股的1.00%。
发行及兑换可换股债券
兹提述年度报告第二十页有关本公司可换股债券之发行及兑换概况。下表载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期间发行可换股债券及其项下兑换的进一步资料:
架构协议
兹提述年度报告第二十五页有关(i)熔盛重工、熔盛造船及熔盛投资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订立的服务协议;及(ii)熔盛重工与熔盛投资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订立(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的一份股东协议,以及熔盛重工与熔盛投资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订立(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的一份补充协议(统称「架构协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资在中国的船舶维修、设计和制造企业的持股权益最多不得超过49%,订立架构协议使本集团得以规管及控制熔盛造船的财务及经营政策以及熔盛重工享有熔盛造船100%的经济利益。本集团并未拥有对熔盛造船的控制性股权,因此仅可依赖架构协议依赖合约安排开展造船业务。
然而,中国政府机构日後可能诠释或颁布法律、法规或政策,而导致架构协议项下的合约安排被视为违反现行或当时的中国法律及法规,而对本集团获得熔盛造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导致本集团之业务、财务状况及运营成果受到重大负面影响。此外,架构协议项下的该等合约安排赋予本集团的有效控制权与权利或不及拥有熔盛造船的100%直接合法及实益拥有权所赋予者。倘若熔盛投资及/或熔盛造船出现违约或不履行,本集团需要在中国法律下诉诸法律手段以行使其权利,而有关行动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有效,以为本集团提供足够补偿。
为降低本集团之上述风险,本公司定期监察熔盛投资在架构协议中的合规情况以及对熔盛造船的内部控制以保障其於架构协议中的利益。本公司之法务部门亦与其外部中国法律顾问紧密合作,以监察中国法规环境及寻求减轻架构协议中的相关风险。倘若中国法律变更而容许本集团在缺少架构协议下持有熔盛造船的合法和实益拥有权,本集团将根据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寻求解除架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