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世纪香港酒店大堂低座3至4号宴会厅举行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宜: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的报告。
2.重选下列退任董事:
(a)陈强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b)邬振国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c)洪梁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及
(d)周展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3.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全体董事酬金。
4.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及取代所有以往的授权,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此项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债权证及票据);
(b)上文(a)段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此项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配发或将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或由於下列方法而作出者除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根据当时采纳可向购股权持有人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行使的任何购股权;或
(iii)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在上文所述授出或发行任何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的日期後,根据该等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而行使有关权利时,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及╱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数目出现任何调整,而该项调整乃按照或遵循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的条款;或
(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特别授权批准,
不得超过在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而上述的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重订本决议案授出的权力。
「供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确定的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而提出的本公司售股建议或有权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的要约(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获认可的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的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需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B.「动议:
(a)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本身的股份,但必须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视乎情况而定)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规定并受其规限;
(b)本公司按照上文(a)段於有关期间内购回的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而根据上文(a)段的授权亦以此为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重订本决议案授出的权力。」
C.「动议在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得通过的前提下,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并在当时生效以行使本公司配发股份权力的一般授权,即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而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本之面值总额中,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第5B项决议案获授的权力而购回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的数额,惟此增加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8号
交易广场2座
25楼2505至2508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仅该名於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3.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副本,最迟须於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办理登记。
5.所有载於本通告的建议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