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告。
谅解备忘录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潜在收购方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本公司与潜在收购方一致同意,本公司拟向潜在收购方出售、潜在收购方拟向本公司收购,本集团中国境内的造船及海洋工程业务相关的核心资产与负债。双方将就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范围和列表及交易条款及安排进行进一步磋商。
本公司谨此强调,潜在交易事项须待(其中包括)签订最终交易协议方可作实,目前最终安排及条款有待订约方进一步磋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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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本公告。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的通函(「通函」)所披露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江苏熔盛重工的潜在重组。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采用释义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之涵义。
谅解备忘录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潜在收购方」)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据此,本公司与潜在收购方一致同意,本公司拟向潜在收购方出售、潜在收购方拟向本公司收购,本集团中国境内的造船及海洋工程业务相关的核心资产与负债(「潜在交易」)。双方将就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范围和列表及交易条款及安排进行进一步磋商。
谅解备忘录载有(其中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潜在收购方
代价
双方一致同意,将在潜在交易之资产及负债的范围达成一致後,聘请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及评估,并将综合考虑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及评估结果进一步磋商交易对价。
正式买卖协议的先决条件
双方将在下面的先决条件达成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正式买卖协议,其生效条件为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潜在交易及潜在交易经过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批准(如需)。
签署正式买卖协议之先决条件为:
(i) 本公司及潜在收购方之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所涉潜在交易事项,包括潜在交易标的、潜在交易标的的审计及评估报告、交易对价、对价支付方式等;及
(ii) 潜在交易标的所涉及的债权人及/或本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同意潜在交易事项(如需)。
尽职调查
双方同意,潜在收购方之代表及顾问(包括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及其他代表)有权将自谅解备忘录签署日期起对标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尽职调查。本公司同意提供有关尽职调查可能合理所需的协助。
独家性
本公司同意於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就潜在交易所涉资产及负债,本公司将不会与任何人士(潜在收购方及其关联方除外)讨论或磋商或订立任何协议。
有效期
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届时若有关方尚未签署相关正式交易协议,则双方将进一步协商确定是否後续签订相关谅解备忘录。
潜在交易的理由
由於造船市场的低迷,本集团之造船业务出现经营困难。本公司管理层一直致力於通过产业升级和业务转型改善经营情况,并已有序拓展其油气开发等能源服务业务。然而,江苏熔盛重工的高负债对本集团开拓能源服务产业造成不利影响。潜在交易将调整和优化本集团的资产和业务,剥离造船及海洋工程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能够帮助本集团减轻债务负担,增加运用资金的灵活性,更好地实施产业转型战略,转型为专注於石油和天然气市场的能源服务供应商。一般资料
本集团为在中国具领导地位的多元化大型重工业集团,主要从事造船、海洋工程、动力工程、工程机械和能源勘探及开发业务。
潜在收购方为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潜在收购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除谅解备忘录所约定的独家性及保密性条款之外,谅解备忘录对订约方并无法律约束力,且不构成订约方订立正式交易协议或进行潜在交易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根据上市规则,潜在交易如若落实,应属本公司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本公司会於订立最终买卖协议时另行刊发公告以及寻求股东批准并遵守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谨此强调,潜在交易事项须待(其中包括)签订最终交易协议方可作实,目前最终安排及条款有待订约方进一步磋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短暂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