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刊发的公告,以及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刊发的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发行认股权证,以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认购协议、发行认股权证及以特别授权发行及配发认购股份。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本公司及认购人已经订立终止契据(「契据」),并根据契据,订约方同意认购协议终止及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基於本公司同意终止认购协议及订立契据,本公司有权保留认购人此前根据认购协议条款向本公司支付的起始按金5,000,000 港元。
董事认为终止认购协议对本集团现有营运及管理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影响。计及市场状况、本集团之融资成本及资金需求,本公司可能探索进一步的筹资活动。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以公告方式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鉴於认购协议终止,载列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有关批准认购协议、发行认股权证及以特别授权发行及配发认购股份之决议案第一项已经不再适宜提呈予股东考虑及表决。股东特别大会将会如期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举行。然而,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於大会同意下,无限期延期提呈决议案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