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世纪香港酒店大堂低座3至4号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签立、交付及履行本公司与宏易胜利投资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订立的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有关本公司发行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按初步换股价本公司股份(「股份」)每股1.60港元(可予调整)以现金认购本公司最多1,700,000,000股新股份(「认购股份」),惟倘若持有人自认股权证发行日期起至认股权证发行日期起计满六个月当日止期间任何时间行使其认购权,其将有权以每股股份1.20港元认购最多1,700,000,000股新股份(注有「A」字样的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批准、确认及追认据此协议拟进行的交易;
(b)受限於认购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发行认股权证;
(c)授予董事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
(d)授权任何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并采取对使认购协议及发行认股权证生效而言属合宜、必要或权宜或与之相关的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於按照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以本公司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2.「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及取代所有以往的授权,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债权证及票据);
(b)上文(a)段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此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配发或将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本面值总额,除根据或由於下列方法而作出者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
(ii)根据当时采纳可向购股权持有人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行使的任何购股权;
(iii)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iv)在上文所述授出或发行任何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的日期後,根据该等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而行使有关权利时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及╱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数目出现任何调整,而该项调整乃按照或遵循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的条款而作出;或
(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别授权,
不得超过在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而上述的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法例或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重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权力。
「供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确定的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而提出的本公司售股建议或有权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的任何要约(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获认可的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需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特别决议案
3.「动议:
受限於及待取得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本公司名称由「ChinaRongsheng Heavy Industries Group Holdings Limited」改为「China Huarong EnergyCompany Limited」,并采纳新中文名称「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代替本公司现有中文名称「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的日期起生效(「更改公司名称」);并动议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作出其绝对酌情认为对落实更改公司名称并使之生效而言属必要、合宜或权宜的一切行动、行为及事宜,以及签立所有相关文件或作出相关安排。」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8号
交易广场2座
25楼2505至2508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仅该名於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3.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於不迟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进行登记。
5.载於本通告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