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世纪香港酒店大堂低座4号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根据并受限於第一份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的通函)的条款,批准本公司增发及发行本金总额为1,000,000,000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到期七厘首批可换股债券(「首批可换股债券」);
(b)待且受限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首批兑换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买卖,批准行使附於首批可换股债券的换股权後按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1.07港元(可按首批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予以调整)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的新股份(「首批兑换股份」),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并按照首批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首批兑换股份;及
(c)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如需盖上本公司之公司印章)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代表本公司,批准及签立其认为附带、从属於发行首批可换股债券、发行首批兑换股份及根据第一份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一切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并完成其可能认为必要、合宜或权宜之举动。」
2.「动议:
(a)根据并受限於第二份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的通函)的条款,批准本公司增发及发行本金总额为1,000,000,000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到期七厘第二批可换股债券(「第二批可换股债券」);
(b)待且受限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第二批兑换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买卖,批准行使附於第二批可换股债券的换股权後按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1.07港元(可按第二批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予以调整)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的新股份(「第二批兑换股份」),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并按照第二批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第二批兑换股份;及
(c)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如需盖上本公司之公司印章)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代表本公司,批准及签立其认为附带、从属於发行第二批可换股债券、发行第二批兑换股份及根据第二份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一切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并完成其可能认为必要、合宜或权宜之举动。」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8号
交易广场2座
25楼2505至2508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仅该名於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3.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载於本通告的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