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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熔盛重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4-03-07 22:32:00

兹通告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 号世纪香港酒店大堂低座4号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根据并受限於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的通函)的条款,批准本公司增发及发行本金总额为1,000,000,000 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到期七厘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

(b) 待且受限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兑换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买卖,批准行使附於可换股债券的换股权後按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1.05 港元(可按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予以调整)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的新股份(「兑换股份」),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并按照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如需盖上本公司之公司印章)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代表本公司,批准及签立其认为附带、从属於发行可换股债券、发行兑换股份及根据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一切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并完成其可能认为必要、合宜或权宜之举动。」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仅该名於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

3. 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载於本通告的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