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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023-04-19 00:00:00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本公告乃由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上市规则作出修订,其中包括为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为何)采纳一套统一的14项核心股东保障标准,有关标准载于上市规则附录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经第二次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现有大纲及细则」)作出若干修订,以符合上述核心股东保障标准,并纳入若干内务变动(有关对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统称为「建议修订」)。董事会亦建议采纳已合并建议修订的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整体取代及排除现有大纲及细则。 主要建议修订简要概述如下: (a) 使现有大纲及细则与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近期修订保持一致; (b) 以「公司法(Companies Act)」取代所有对「公司法(Companies Law)」的提述,并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细则」)的相关条文作出相应变动,包括插入「公司 法(Act)」的释义及删除「公司法(Law)」的释义; (c) 删除有关本公司不透过市场或竞标方式赎回可赎回股份而作收购的条文; (d) 规定就所有目的而言,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两(2)位有权投票并亲自出席(或若股东为法团,则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的本公司股东(「股东」),或(仅就法定人数而言)由结算所指定作为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的两名人士 (e) 规定股东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权利,惟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或任何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守则或法规放弃投票批准正在审议的事项除外; (f) 规定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将于各财政年度举行,而有关股东周年大会应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 (g) 更新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通知时限; (h) 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董事会额外成员的所有董事的任期 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彼等将会退任及符合资格重选连任; (i) 要求股东以普通决议案委任本公司核数师及厘定本公司核数师的酬金; (j) 规定本公司由法院下令或自愿清盘须通过特别决议案; (k) 规定本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为公司法项下的规定;及 (l) 于适宜情况下,作出其他杂项修订以更新、修饰或阐明现有大纲及细则之条文及更符合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行文用语。 建议修订须待股东于本公司将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 藉特别决议案通过后,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详情及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