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的该等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收购南通焯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0.46%股权以及延迟寄发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进一步详情;(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及(iii)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采用释义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之涵义。
延长最后截止日期
根据收购协议,完成将于先决条件获达成后第五个营业日进行,且无论如何不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后截止日期」)(或买方、卖方及目标公司将予协定的其他较后日期)。
鉴于各订约方需要更多时间达成先决条件,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公司、卖方及目标公司已订立一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已同意将最后截止日期延长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收购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将保持不变且仍具有充足效力。
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鉴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落实通函所载之若干资料,故预期通函寄发日期将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