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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澄清公佈

2019-09-10 00:00:00

兹提述飞达帽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出售目标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除非另有说明者外,本澄清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澄清,该公佈内「先决条件」一段项下股权转让协议之若干先决条件(b)、(c)、(i)、(j)、(k)及(l)应如下所示:

(b)股权转让已于商务部地方部门线上系统正式备案,以获取向目标公司发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证明买方为目标公司唯一股东,而商务部并无就股权转让规定任何变更或条件;

(c)股权转让已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备案,及本公司已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记录系统中出示证明文件表明买方为目标公司唯一股东,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无就股权转让规定任何变更或条件;

(i)目标公司主要僱员已签订不竞争协议;

(j)目标公司已提出令买方满意的临时营运方案;

(k)目标公司已停止在目标公司营运中使用个人账户及目标公司已纠正会计系统以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会计规则;

(l)目标公司已调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供款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有关目标公司之资料」一段项下之财务资料乃按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该公佈之内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