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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出售目标公司

2019-09-02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香港时间),卖方(本公司拥有75%权益的附属公司)、本公司及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转让股权(相当于目标公司于本公佈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转让价为人民币575,589元,应以现金支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股权转让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股权转让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