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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佈

2019-03-28 00:00:00

兹提述飞达帽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新租赁协议之相关持续关连交易。除非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佈所披露,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飞达帽业制造(作为承租人)与颜先生(作为业主)就物业甲订立租赁协议甲,以及飞达帽业制造(作为承租人)与颜先生及颜女士(作为业主)就物业乙订立租赁协议乙。由于颜先生及颜女士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上述交易作为持续关连交易披露。

董事会谨此澄清,根据所应用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新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应分类为本公司之关连交易,而非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佈而适用于本集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该准则已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作为承租人)应于本集团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将租赁确认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及一项租赁负债。新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之交易的定义应被视为一项资产收购。由于有关新租赁协议项下使用权资产价值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新租赁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公佈及申报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除上述资料外,该公佈内之所有资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