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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达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2 16:46:00

兹通告飞达帽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1期24楼纵横财经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宜: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3港仙。

3. (a) 重选颜禧强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b) 重选顾青瑗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

(c) 重选於本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的梁树贤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委聘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本公司普通股总数(「股份」),除(i)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ii)因当时所采纳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合资格参与人士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下或类似安排下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ii)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为配发股份以取代全部或部分就本公司股份派付之现金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者外,不得超逾下列两者之总和:

(i) 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及

(ii) (若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後购回之本公司任何股本之面值(以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为上限);

且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须据此而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之建议、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有可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上述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程度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於彼等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7.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及就此而适用之所有其他法例,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根据(a)段之批准可於有关期间内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且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须据此而受到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

8.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6及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授权本公司董事行使上文第6项决议案(a)段所述有关该决议案(c)段(ii)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之权力。」

9.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行使根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而将发行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谨此授权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之限额更新为不多於10%的新限额(「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惟(i)行使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更新日期」)或之後根据购股权计划授予购股权连同於更新日期或之後根据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之所有购股权而可能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更新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10%;及(ii)於更新日期前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予之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根据本公司有关计划条款未获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将不会用作计算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并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为使上述安排生效及授予购股权至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而采取一切行动及事情及签署一切文件,以及在有关购股权获行使时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

附注:

1. 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应按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之办事处,方为有效。股东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颜先生、顾女士及梁先生之简要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之通函附录一。

4. 就上文所提呈之第6及8项决议案而言,敦请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一项一般授权,以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股东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可能须发行之股份外,本公司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5. 就上文所提呈之第7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声明,彼等将於视为对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行使获赋予之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

6. 按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有关授出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授权详情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之通函附录二。

7. 为确定合资格出席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止(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以作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8. 为确定合资格收取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末期股息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止(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以作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