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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议通告

2020-11-11 00:00:00

兹通告,经就上述事项发出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的命令(「命令」),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已指示乐游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10港元的普通股持有人(「持有人」)召开会议(「法院会议」),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建议由本公司与计划股东(定义见该计划)订立的一项协议安排(「该计划」),而法院会议谨订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所有相关持有人务须于上述地点及时间出席是次会议。

该计划的文本及阐释该计划影响的说明备忘录的文本均已载入计划文件内,而本通告亦为该文件的一部分。计划文件的文本亦可于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索取。

相关持有人(该计划所详述须放弃投票的该等持有人除外)可亲自于法院会议上投票,亦可委派另一名人士(必须为个人,不论是否为本公司的股东)代其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的计划文件附奉法院会议适用的 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倘为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法院会议上就该股份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然而,倘多于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则就此出席的上述一名排名最先或(视情况而定)最先者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表决。就此而言,优先次序乃参照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联名持有股份的联名持有人排名先后而釐定,名列首位的股东优先。

敬请在不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将法院会议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递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或于法院会议上交予法院会议主席(其拥有绝对酌情权是否接纳)。

按照命令,法院已委任李阳先生,或倘其未能出席,则于命令当日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担任法院会议主席,并已指示法院会议主席向法院汇报法院会议结果。

该计划须待其后向法院申请批准后,方可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