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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持续关连交易 - 修订金融服务协议

2022-09-23 00:00:00

如日期为2021年3月28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与财务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订立金融服务协议。

现有本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的年度上限将不足以应付本集团所需。本公司已于2022年9月23日与财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及截至2023年12月 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及金融服务协议的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 施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 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于本公告日期,财务公司由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持有6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69.52%股份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财务公司为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就建议修订的金融服务协的年度上限而言,由于适用百分比率(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全部低于25%,因此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年度上限及若干条款的修订须遵守香港上市 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本次交易亦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包括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包括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请求独立股东批准对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会在有关表决中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的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的通函将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