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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讯控股完成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证券

2017-09-18 21:00:00

兹提述威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有关出售第一信用股份之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出售第一信用股份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期间,本公司已按介乎每股第一信用股份0.15港元至0.53港元之价格於公开市场出售合共110,300,000股第一信用股份(占第一信用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3.0%),总代价约为39,762,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并须以现金结算(「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

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之代价相当於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时之市价。

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完成後,本公司不再於第一信用持有任何股份。

由於本公司在公开市场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故本公司无法识别市场买家之身份,亦无法辨识有关买家是否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各第一信用股份买家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倘本公司知悉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之任何买家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适用规定。

本公司所收购第一信用股份乃分类为持作买卖证券。有关投资乃以本公司之盈余现金作出。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所得款项总额(扣除有关其他开支前)约为39,762,000港元。按本公司所持有110,300,000股第一信用股份之收购成本约49,968,000港元计算,本公司预期将录得出售亏损约10,206,000港元。

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旨在让本集团变现其证券投资,并重新分配资源以配合本集团业务发展。本公司拟将上述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营运资金。

董事相信,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全部均少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第一信用股份总数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