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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孩子国际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17-10-19 22:04:00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好孩子(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订立融资协议,内容有关金额为100,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到期日为自动用日期起36个月,当中载有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的特定履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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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好孩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好孩子(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与一间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订立信贷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作出金额为100,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最终到期日为自动用贷款日期(「动用日期」)起36个月。

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协议条款,倘宋郑还先生(「宋先生」)(连同一致行动集团成员):

(a) 於本公司(作为买方)与好孩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就有关收购Oasis Dragon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的协议完成(「完成」)或之前,不再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15%的实益拥有人(直接或间接);

(b) 於完成後任何时间:

(i) 不再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单一最大实益拥有人;或

(ii) 不再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30%的实益拥有人(直接或间接),

,则贷款人将不再有责任拨付贷款,且其或取消融资协议项下承诺,并宣布未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有关融资协议根据若干财务文件应计的所有其他金额须即时到期并须予支付。

就融资协议而言,一致行动集团成员包括:(i)富晶秋女士;(ii)Sharon Nan Kobler女士;(iii)刘同友先生;(iv)曲南先生;(v)王海烨先生;(vi)就遗嘱或家族财富规划而成立的任何信托,当中财产授予人仅包括宋先生及╱或上文(i)至(vi)所指任何一名或以上个人(「一致行动集团」)。

於本公告日期,宋先生(连同一致行动集团)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股份合共259,000,000股股份的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3.06%。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有关情况所产生的责任继续存在,则有关披露将会载於本公司其後年度及中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