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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任香港新核数师

2019-10-10 00:00:00

本公告乃由亨鑫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之推荐,谨此建议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香港核数师(「建议委任事项」),以符合上市规则及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生效)项下的申报规定。

现时,KPMGLLP已根据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正式通过的普通决议案,获委任为本公司于新加坡的注册核数师。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B条,KPMGLLP被视为海外核数师,且必须事先获香港财务汇报局认可,方可进行任何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审核工作。为简化本公司日后的审计安排且不受财务汇报局条例的规定约束,董事会建议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以符合上市规则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之规定。因此,KPMG LLP将继续担任本公司于新加坡的注册核数师,而对于KPMG LLP目前的任命并无任何变动。

本公司将由KPMGLLP审核的财务报表乃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颁佈的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国际)编制,而本公司将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乃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因此,有关审计安排将符合新加坡公司法、上市规则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供本公司股东(「股东」)考虑及酌情通过建议委任事项。载有(其中包括)建议委任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