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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有关出售上海国心股权的主要交易

2020-10-05 00:00:00

兹提述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的通函(「该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的投票结果公告,内容有关有条件出售本集团于目标公司的45%股权。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买卖协议,完成将自(i)买卖协议所载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已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妥为达成)及(ii)卖方悉数收取人民币200百万元的代价付款(「代价」)当日起计30个历日内落实。根据买卖协议,代价应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或之前悉数支付。于二零二零年七月,本集团接获买方请求延迟悉数支付代价三个月,并同意有关请求,故悉数支付代价的最后期限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在此之前,买方已向本集团支付人民币10.1百万元,作为支付部分代价。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下旬,买方告知本集团,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及对其自身业务造成的衝击,其可能不会与本集团继续进行该交易。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经各方磋商及仔细考虑后,本集团与买方订立一项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以即时终止买卖协议。根据终止协议,部分付款人民币10.1百万元应被完全没收,且卖方及买方各自应完全免除另一方于买卖协议所载的所有或任何条款及条件中的责任,以及遵守及履行该等条款及条件的责任。因此,本集团将继续拥有目标公司的45%股权。

考虑到目前的经济状况、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以及就交易所产生的成本及开支,董事会认为终止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终止买卖协议并无对本集团的营运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本公司将继续探索其他机会以将其于目标公司的投资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