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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及核数师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及撤回股东週年大会第2 (e)及5项普通决议案

2020-06-24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作出。

兹提述博华太平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通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之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就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号盈置大厦7楼13室举行之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有关(其中包括)重选本公司董事(「董事」,包括崔丽梅女士(「崔女士」))及重选本公司核数师之补充通函(「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

执行董事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

崔女士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由于需要时间编制及印刷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告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故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告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均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刊发,少于上市规则第13.73条项下向本公司股东(「股东」)提供重大资料之十个营业日规定。考虑到在股东週年大会前并无向股东提供充足通知及缺乏重大资料,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与崔女士沟通而崔女士已表明彼将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执行董事。崔女士之退任将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生效。随着崔女士退任执行董事,彼亦将不再担任董事会辖下执行委员会成员及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本公司之授权代表。

崔女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彼退任之事宜须促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核数师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将辞任本公司核数师职务,自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生效,且将不会寻求续聘。本公司已接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函件,确认并无有关其退任之事宜须促请本公司股东垂注。董事会亦确认,据其所深知及确信,概无有关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退任之事宜须促请股东垂注,董事会谨藉此机会衷心感谢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于任内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专业及优质服务。

本公司现正物色新任核数师,并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告。

撤回股东週年大会第2(e)及5项普通决议案

由于崔女士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执行董事,董事会议决,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告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所载有关重选崔女士为执行董事之第2(e)项普通决议案将不再适用,因此于股东週年大会上将不予考虑及表决。

此外,由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会于股东週年大会寻求重聘,故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通函、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告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所载有关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的第5项普通决议案将不再适用,因此于股东週年大会上将不予考虑及表决。

有关出席股东週年大会的资格、委任代表及其他相关事宜之详情,股东请参阅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告(包括其附注)。撤回上述第2(e)及5项普通决议案将不会影响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之有效性,惟不会就上述第2(e)及5项普通决议案进行表决或点票。

除上述者外,本公司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其他决议案将维持不变,并将继续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考虑并进行表决。举行股东週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场地将维持不变。

就该等已递交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之股东而言,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仍然适用于股东週年大会有关决议案,惟上述第2(e)及5项普通决议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