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振裕兴业与纪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所订立之雇用协议。雇用协议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振裕兴业决定继续雇用纪先生为塞班岛娱乐场度假村项目之项目总监。
新雇用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振裕兴业与纪先生订立新雇用协议,据此,纪先生继续获委任为塞班岛娱乐场度假村项目之项目总监。
新雇用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订约方: (i) 振裕兴业;及
(ii) 纪先生
交易性质: 纪先生根据雇用合约获委聘为「塞班岛娱乐场度假村项目之项目总监」,其职务包括:
(a) 向董事会汇报;
(b) 就(包括但不限於)设计、布置、品质监控、承包及分包管理、定价以及经营效益及盈利能力等事宜提供意见;
(c) 商讨及解决业务事宜;
(d) 管理本集团与承包商、分包商、顾问、供应商、业务夥伴及其他第三方之关系;及
(e) 向本集团引荐潜在投资项目及╱或客户及投资者。
薪酬: 纪先生有权每年收取基本薪金1 , 0 0 0 , 0 0 0 美元( 相当於约7,800,000港元),有关款项须按十二(12)期按月等额支付。任何将向纪先生支付之酌情花红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计及本集团整体业绩表现及纪先生之个人贡献後全权酌情厘定。
任期及终止: 新雇用协议之固定年期为期三年,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开始并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惟在任何情况下,订约方可向对方发出三个月事先书面通知或三个月代通知金予以终止。双方可协定就雇用协议以书面重续三年,并须遵守适用之上市规则。
年度上限
为切合可能授出予纪先生之酌情花红之情况,董事会已就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各年新雇用协议项下可能支付予纪先生之总金额(包括酌情花红)设定上限2,000,000美元(相当於约15,600,000港元)。年度上限指可能应付纪先生之估计年度薪酬最高总额,有关金额乃经参照以下各项厘定:
(i) 纪先生之协定年度基本薪酬;
(ii) 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厘定应付纪先生之最高酌情花红;及
(iii) 预期纪先生对塞班岛娱乐场度假村项目之整体策略及彼与本集团承包商及客户之关系所作贡献。
一般事项
本集团主要从事发展及经营塞班岛娱乐场度假村项目。
纪先生积极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在物色具备雄厚增长潜力之公司方面拥有经验,尤其以房地产业及博彩业为甚。彼亦对该等行业拥有独特见解及知识,并与客户及业务夥伴建有广博人脉关系。
除崔女士外,概无董事於新雇用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除崔女士外,概无董事须就批准新雇用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雇用协议乃按公平合理之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纪先生为崔女士之儿子。崔女士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I nvent iveStar Limited之唯一股东。因此,纪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故新雇用协议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基於上述纪先生之合计固定年度薪酬组合及年度上限金额导致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一项或多项相关百分比率超过0.1%但各项相关百分比率维持於5%以下,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新雇用协议构成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振裕兴业」指振裕兴业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娱乐场度假村开发商牌照」指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塞班岛之独家娱乐场度假村开发商牌照
「本公司」指博华太平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雇用协议」指振裕兴业与纪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雇用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纪先生」指纪晓波先生
「崔女士」指崔丽杰女士
「新雇用协议」指振裕兴业与纪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之雇用协议
「塞班岛娱乐场度假村项目」指根据娱乐场度假村开发商牌照於塞班岛进行之综合度假村项目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百分比
於本公告内,除另有指明者外,以美元计值之金额乃按1.00美元兑7.8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用途。概不代表任何美元或港元金额应已或可能按上述汇率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