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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2019-11-01 00:00:00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有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项下本集团与中国华电的持续关连交易;(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届满)项下本集团与华电融资租赁的持续关连交易;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有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项下本集团与兖州煤业的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建议(i)与中国华电订立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以续订现有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的相关持续关连交易,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1)年;(ii)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3)年,以取代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iii)与兖州煤业订立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以续订现有煤炭采购框架协议项下的相关持续关连交易,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3)年。

与中国华电订立之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

中国华电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6.84%已发行股本总额),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的关连交易将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进行,因此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6条)超逾5%,故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之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于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6.84%已发行股本总额)的附属公司,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关连交易(即融资租赁)将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进行,因此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6条)超逾5%,故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与兖州煤业订立之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

兖州煤业为本公司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由于董事已批准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该等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建议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i)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以及(ii)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以供独立股东批准。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及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详情以及其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函件;及(iii)嘉林资本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的通函,将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及规则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或之前发出,因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