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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条作出的公告

2021-05-13 00:00:00

本公告由TCL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条作出。

谨此提述(i)本公司日期均为2021年4月21日的股东週年大会通函(「该通函」)及通告(「该通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于2021年5月21日举行的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建议重选刘绍基先生(「刘先生」)为本公司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i)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u)条披露的有关刘先生之资料变更。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该通告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1年5月12日,证监会发出一份新闻稿,内容有关证监会在审裁处对中国医疗网络及在当时担任中国医疗网络董事的六名人士(「有关董事」,当中包括在关键时间担任中国医疗网络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刘先生)提起的研讯程序。证监会公佈(其中包括),有关董事承认他们的疏忽行为导致中国医疗网络违反企业披露制度的规定。在研讯程序后,审裁处对中国医疗网络及有关董事处以合共420万港元的罚款,原因是他们没有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各有关董事被罚款300,000港元至900,000港元不等。其中,刘先生被审裁处罚款300,000港元,但审裁处并无对他作出取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的命令。有关董事亦被命令须支付证监会的调查和法律费用以及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讼费,并须参加经证监会核准有关企业披露制度、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的培训课程。

根据现有资料,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在各情况均不包括刘先生)认为,上述事宜不会影响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在该通函中就于股东週年大会上重选刘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建议,理由是:(i)上述事项为一次性事件,而除了上述的纪律行动决定外,刘先生并无任何负面的董事表现记录;(ii)刘先生并无被审裁处取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资格,而他将参加经证监会核准有关企业披露制度、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的培训课程;(iii)刘先生已经并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宝贵的贡献,并为董事会的成员多元化作出贡献;及(iv)本公司在企业披露制度方面设有完善的内部监控系统,以防发生类似事件。除本公告所披露外,刘先生并无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的资料,董事会亦不知悉有任何其他关于在股东週年大会上重选刘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宜需要提请股东垂注。本公司认为,上述事宜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或营运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就上述事宜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