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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

2023-03-28 00:00:00

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的审计工作,2022年度归属于本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51254173.95元,减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45053105.7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577680726.37元,减去2022年已分配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人民币208375350.78元,2022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5075506443.79元。根据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考虑本公司仍处于发展阶段且配 合本公司2023年度对外项目开发的资金支出安排,2022年拟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元(含税),共计人民币226140204.24元,惟须待本公司股东于即将召开的本公司2022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将适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把载有(其中包括)关于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决议案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就H股股东的股息分配,记录日期将为2023年6月12日。为确定有权收取股息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12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股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不迟于2023年6月6日下午4:30之前存入本公司的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因此,于2023年6月12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将有权收取上述股息。请注意,除净日将为2023年6月5日,而股息将预期在2023年6月30日派发。 根据自2017年2月24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及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公司向于2023年6月12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有,而本公司将于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于应付予于2023年6月12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任何持有以该等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之自然人士投资者,倘不希望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则可考虑将相关H股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至其名下,并应将所有相关H股股票连同过户文件送往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投资者均应认真考虑上述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且股息仅支付予于2023年6月12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对于本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所得红利,应付税项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H股取 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付税项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如本公司H股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可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就有关于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股份所涉及的税务影响的意见。 有关本公司境内A股末期股息的派发时间及安排,以上内容并不适用,本公司将另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敬请股东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