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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1 17:01:00

兹通告中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大厦三楼澳门赛马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3. 就次年续聘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重选何监雄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5. 重选谭刚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轻微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或其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包括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因本公司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因行使根据本公司附有认购权之任何认股权证而发行之股份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时。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当日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例外或其他安排。」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轻微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受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股份时必须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B) 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加上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按其厘定之价格,促使本公司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及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时。」

8.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将予提呈之决议案(不论有否轻微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通过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6项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後,本公司根据上述第7项普通决议案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将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第6项普通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上。」

附注:

1.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 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会议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公司之受委代表将有权行使其代表之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3. 代表委任文件须由委任人或获委任人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授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如代表委任文件声称由一名公司负责人代表一家公司签署,则除非出现抵触,否则假设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该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须另行提供证明。

4. 代表委任文件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於此文件上提名人士建议投票)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或如於大会或续会日期後进行投票表决,则最迟须於指定举行投票表决之时间二十四(24)小时前交回,否则,於代表委任文件上所示签署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届满後,代表委任文件将不视作有效,惟倘大会原於该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内举行,则续会或於大会或续会上要求进行之投票表决除外。

5.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视作撤销论。

6. 代表委任文件将视作赋予权力要求或参与要求投票表决以及受委代表可酌情就於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修订投票。除非其中另有指明,代表委任文件於大会之任何续会具有效力,如同有效适用於其相关之大会。

7.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