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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延迟寄发通函及获授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2022-08-05 00:00:00

兹提述国开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以挂牌转让方式出售本公司持有的P.G.Logistics之4.82%股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该公告日期起计15个营业日内(即最迟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当中载有(i)有关产权交易合同及出售事项的进一步详情;及(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的通函(「通函」)。然而,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检查、查证及落实若干需载入通函内的财务资料,以及编制及转载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之有关P.G.Logistics的股东权益之评估报告。因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该豁免」),并预期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通函。

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予该豁免,条件为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联交所表示,该豁免仅适用于是次情况,倘本公司状况有所变动,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该豁免。

出售事项须待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条款及条件达成后方可完成交割,相关条款及条件可能获得满足或不获满足,因此,出售事项的交割有可能发生亦有可能不发生。建议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当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