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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挂牌转让出售于一家投资公司之股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022-07-15 00:00:00

出售事项

玆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以挂牌转让方式出售本公司持有的P.G.Logistics之4.82%股权。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与深圳奥裕恒就出售事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且深圳奥裕恒同意购买本公司持有的P.G.Logistics之4.82%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92,800,000元。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于P.G.Logistics拥有任何权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全部低于75%,因此,出售事项将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本公司所知,倘本公司就批准产权交易合同及出售事项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其控股股东国开国际控股(直接持有1,920,000,000股之本公司股份,相当于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6.16%)之书面股东批准,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产权交易合同及出售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产权交易合同及出售事项的进一步资料;及(ii)须根据上市规则予以披露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