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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延长国际金融公司提供的可换股贷款到期日;及 (II)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一般披露-与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协议

2020-07-10 00:00:00

修订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本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订立修订协议,据此,订约双方有条件同意将到期日延长三年至发放日期八週年当日(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接其之前一个营业日)。

贷款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借款人(即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两家全资附属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订立贷款协议,据此,国际金融公司有条件同意借出及借款人有条件同意借入本金总额为25,000,000美元(相当于约193,750,000港元)的贷款,有关贷款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期间到期及由借款人分五期偿还。根据贷款协议,严名炽先生、严名杰先生及刘女士(作为团体)减持本公司若干指定股权将构成违约事件,因此,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8条及第13.21条项下的披露及报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