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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 有关(1) 转让目标影视作品版权、(2) 提供其他商务开发服务及(3) 提供电视播映权发行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

2019-08-27 00:00:00

兹提述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华盟与优酷科技订立之框架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框架协议,订约双方已同意(1)华盟及/或其任何关联方可向优酷科技及/或其任何关联方转让及/或授权优酷科技及/或其任何关联方使用其全部或部份目标影视作品版权; (2)优酷科技及/或其任何关联方可委托华盟及/或其任何关联方提供其他商务开发服务,即提供广告招商服务及商务开发招商服务;及(3)就影视作品提供电视播映权发行服务,惟须受相关年度上限规限。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该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 (i)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更多详情; (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 (iii)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由于需要更多时间准备及拟定将予载入该通函之若干资料,本公司预期该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或前后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