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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影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27 19:41:00

兹通告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6号院润世中心2号楼20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便讨论下列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个月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i) (a) 重选樊路远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宋立新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童小幪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i)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任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之酬金。

特别事宜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各项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或可兑换股份之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附加於已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及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在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者)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包括:

(i) 供股(按下文之定义);;

(i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股份之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 根据任何当时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授予或发行任何认购股份之购股权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而行使任何授出之购股权;或

(iv)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不时因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之批准亦受相应之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及其他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时;及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於指定记录日期当日所持之股份比例配发、发行或授予股份之要约(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根据任何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根据一切适用之法例及规则,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於其他任何根据香港股份回购守则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并上市之证券交易所,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以认购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於有关期间可能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授之批准亦受相应之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及其他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时。」

6. 「动议待召开大会通告所载之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所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并於该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权而回购之股份总数,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他人代其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

2.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超过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联名持有之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须根据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後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4. 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星期一)。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的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股东於大会上之所有投票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6. 关於本通告之第2项决议案,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樊路远先生、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将退任董事职务,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彼等资料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之通函的附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