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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11-29 00:00:00

本公告乃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作出。

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将提供最高为人民币800,000,000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融资协议日期起计3年,惟须受融资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融资协议规定,倘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不再(i)保持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地位,或(ii)于本公司已发行之具投票权股份中持有不少于35%之直接或间接权益,或(iii)对本公司行使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则贷款人可宣佈融资项下所有债项将立即到期应付。截至本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约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