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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兴行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7-09-26 18:03:00

1. 组成

1.1 根据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企业管治守则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修订,最後修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1.2 经修订版本须取代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早前采纳的任何职权范围。

2. 成员

2.1 审核委员会成员(「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应咨询审核委会主席(「主席」)由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挑选。

2.2 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2.3 主席必须是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且由董事会委任。

2.4 倘审核委员会其中一名非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现时的审计公司的前合夥人,该名非执行董事由其不再为审计公司的合夥人或不再於该公司拥有任何财务权益当日起计一年内(以日期较後者为准)不应出任本公司的审核会员会成员。

3. 会议

3.1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出任审核委员会秘书。

3.2 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任何具备适合资格及经验的其他人士为审核委员会秘书。

3.3 审核委员会的法定人数须包括任何两名成员。

3.4 除非获得全体成员一致豁免,否则任何会议的通告必须於会议召开前至少七天发出。不论通知期的长短,倘成员出席会议,则表示该成员已豁免会议所须的通知期。倘续会将於七天内举行,则无须发出任何续会通告。

3.5 会议可透过亲身出席、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式举行。成员可使用电话会议或类似的传讯设备出席会议,且须确保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能以该传讯设备通话。

3.6 经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的效力及有效性应犹如於审核委员会正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

3.7 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纪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

3.8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完整纪录须由审核委员会的秘书存档。审核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该等会议纪录可在任何合理的时段予董事会查阅。

4. 出席会议

4.1 财务董事(如有)、内部审计主管(如有)及外聘核数师的代表可应审核委员会的邀请出席会议。

4.2 然而,审核委员会须在没有执行董事或管理层出席的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及内部核数师(如有)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4.3 仅成员有权於会上投票。

5. 开会次数

5.1 主席经咨询秘书後应决定召开会议的次数及时间。开会次数须符合审核委员会的职务及责任所需。

5.2 审核委员会须应与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联络。审核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倘本公司的外聘核数师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6. 权限

6.1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本公司的任何账目、账簿及纪录。

6.2 审核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的管理层就任何有关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财务状况的事宜提供资料,以履行其职务。

6.3 成员於适当情况下可在其职权范围内透过公司秘书徵求独立意见,以履行作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6.4 审核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务。

6.5 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见,本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6.6 倘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出现意见分歧,须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讨论以解决分歧。倘该分歧未能得到解决,则审核委员会有权向股东汇报,作为其於年度报告中的报告的一部分。

7. 职务及责任

审核委员会之主要职责乃为独立於行政人员行事,以确保股东就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而言之利益获得妥善保障,并作为主要代表监察本公司与外部核数师的关系。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7.1 审核委员会须监控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倘为刊发而编制)及任何有关本公司财务表现的正式公布,及审阅该等报告及公布所载的重大财务报告判断。

7.2 审核委员会应尤其注意以下方面:

(a) 会计政策及惯例的任何变动;

(b) 主要判断领域;

(c) 因审核产生的重大调整;

(d) 持续经营假设及任何资格;

(e) 遵守会计准则;及

(f) 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其他法律要求。

7.3 就上文第 7.2 条而言:

(a) 成员必须与本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且审核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核数师召开两次会议;及

(b)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非寻常项目,同时必须适当考虑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顾问或核数师所提出的任何事宜。

7.4 审核委员会须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本公司财务报告系统﹑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程序

(a) 审阅本公司财务控制及本公司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系统(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本身组成的独立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明确强调者除外);

(b)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及确保管理层因已履行其职责而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c) 考虑因受董事会授权或自发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进行调查所获得的任何重大调查发现及管理层的回应;

(d) 倘设有内部审核部门,则确保内部与外聘核数师之间合作有序,并确保内部审核部门掌握充分资源,并与本公司立场一致,同时负责检讨及监察内部审核部门的工作效率。倘并无内部审核部门,则审核委员会须每年考虑是否需要设立内部审核部门,并向董事会作出推荐意见,同时於年度报告的有关章节对缺失该部门的原因作出解释;

(e) 审阅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与惯例;

(f)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制度而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g)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函件内所提出的问题;

(h) 就本职权范围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i) 考虑董事会所界定的其他事项;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j)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罢免的问题;

(k)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

(l)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及在核数工作开始以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

(m)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n) 就第 7.4(m)条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核数公司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

(o) 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与本公司雇员的关系

(p) 检讨有关安排,据此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事宜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及

(q) 确保有适当安排,以对该等事宜进行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8. 汇报程序

8.1 秘书须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及报告。

8.2 审核委员会须於每次会议结束後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9. 刊发职权范围

9.1 职权范围须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刊载。亦可在一般办公时间内於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供股东查阅。任何人士均可免费索取职权范围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