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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国际金融更新公布 –LUCKY FAMOUS LIMITED提起法律诉讼

2018-07-18 18:45:00

兹提述(i)寰宇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之公布,内容有关香江娱乐文化(控股)有限公司(「香江」)(作为买方)、Very EasyLimited(「Very Easy」)及City Link Consultancy Limited(「City Link」)(作为卖方),以及陈思朗及林桦(作为担保人)就收购爱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爱拼集团」,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目标集团」)51%股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之收购协议(「收购协议」);(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Lucky Famous Limited(「Lucky Famous」)(作为买方)、香江(作为卖方)以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出售爱拼集团51%股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之出售协议(「出售协议」);(i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接获Lucky Famous 发出之催款函(「Lucky Famous 催款函」),当中声称目标集团根据其二零一六财年及二零一七财年经审核账目录得亏损净额189,799 港元并要求支付出售协议项下调整金额20,400,000 港元;及(iv)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已分别向Very Easy、City Link、陈思朗及林桦发出日期均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之催款函(「香江催款函」),要求在香江催款函日期起七(7)日内向香江支付收购协议项下调整金额20,400,000港元(「香江申索」)(上述所有公布统称为「该等公布」)。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将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接获Lucky Famous催款函後,香江及本公司已透过其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法律顾问函表示,彼等将就Lucky Famous要求支付其所声称出售协议项下调整金额的申索进行抗辩。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Lucky Famous(作为原告)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香江(作为第一被告)及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编号:二零一八年HCA 1646号)(「Lucky Famous诉讼」)。Lucky Famous向香江及本公司申索(a)调整金额20,400,000港元;(b)相关利息;(c)相关费用;及(d)进一步及╱或其他赔偿。

尽管已发出香江催款函,截至本公布日期,尚未收到Very Easy、City Link、陈思朗或林桦中任何一方就收购协议项下调整金额作出的付款。

本公司现正就Lucky Famous诉讼及可能就香江申索向Very Easy、City Link、陈思朗及╱或林桦采取的任何潜在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将於适当时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